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二章 会计核算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但不实施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单位除外。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