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发包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依法变更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协议,对合同造价、工期、质量标准、工程款支付方式等实质性条款进行变更的,应当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对合同文本有异议的,以备案合同为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