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与造价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发包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依法变更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协议,对合同造价、工期、质量标准、工程款支付方式等实质性条款进行变更的,应当报原备案机关备案。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对合同文本有异议的,以备案合同为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3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