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参与各方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中介服务等与建筑市场有关的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