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承包工程,资质类别不同的,按照各方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揽工程;资质类别相同的,按照较低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实行联合承包的,应当明确主承包单位,由其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总体协调。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