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擅自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的,由农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处违法经营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