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章 质量保障第十四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或者擅自改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业机械的安全性能、经济技术指标,经检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继续使用;经修理仍达不到标准的,应当予以报废。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