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或者擅自改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业机械的安全性能、经济技术指标,经检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继续使用;经修理仍达不到标准的,应当予以报废。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