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销售的水产苗种不符规定质量标准要求的,责令停止销售,并对苗种作必要技术处理;经技术处理后仍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责令销毁;对拒不作技术处理的,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