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条已修改公安、边防、海洋、海事、交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渔业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可以在重点渔业水域和渔区设置派出机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