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四条已修改禁止炸鱼、毒鱼、电鱼,禁止使用鸬鹚、鱼簖、目鱼笼捕鱼和敲舟古作业。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