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刺网、张网、耙刺等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