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单位和个人从事海域和内陆水域养殖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殖范围和规模符合养殖规划的要求;

(二)不得违反有关标准使用鱼药、饵料、饲料和添加剂;

(三)不得使用国家或者地方明令禁止的化学药品;

(四)不得向养殖区倾倒垃圾、弃置废弃的养殖设施;

(五)对病死的养殖水生动物、植物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