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入境的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居民中被检测确认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采取医学监护、消毒措施,并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令其提前出境。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