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行业服务规范,制定并提供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手册,宣传燃气安全使用、燃气设施保养和事故紧急处置等常识;公布服务电话及事故抢修电话,并按照要求建立值班制度。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和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进行宣传指导。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