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实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商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开具工程保修书。在保修期内,因勘察、设计、施工以及材料、设备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施工承包商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