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开发区管委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编制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杭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开发区的行政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开发区内土地的规划、征用、开发、管理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工作;

(四)负责开发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房地产管理以及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工作;

(五)负责开发区的财政、税务、国有资产、审计、物价、统计、劳动、人事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六)审批或审核报批开发区内的投资项目;

(七)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贸易、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其他涉外经济活动;

(八)处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

(九)统一规划、管理开发区内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十)兴办和管理开发区的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

(十一)保障开发区内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十二)协调、监督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内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的工作;

(十三)杭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