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

鼓励国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开发区进行各种方式的技术合作,建立科技开发机构。

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开发区投资建设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