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在开发区投资和经营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

(二)中外合作经营;

(三)外商独资经营;

(四)国内投资者独立经营或联合经营;

(五)补偿贸易;

(六)租赁经营;

(七)购买开发区内企业的股票或债券;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以前款(一)、(二)、(三)项方式投资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