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房地产企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房地产企业未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质量要求完成工程建设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