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六章 涉外房地产开发管理第三十四条已废止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参照本条例有关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