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六章 涉外房地产开发管理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总额的比例,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各方应按合同、章程规定的期限缴清出资额,外资企业应在审批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