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五章 房地产开发管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需要预售的,应向建设部门申请领取《商品房预售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证》的,不得预售商品房。申请领取《商品房预售证》,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审核批准的工程设计图纸;(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实际投资已达该开发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