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工商、税务、民政、质量技术监督、机构编制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核准设立、变更、注销单位的行政记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充分利用有关部门行政记录进行调查核实,及时更新、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