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依法行使统计检查监督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委托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