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华侨捐赠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受赠人接受捐赠后没有按规定及时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侨务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其限期备案;受赠人接受捐赠或者管理捐赠财产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