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产种苗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拒绝、阻碍水产主管部门或者水产种苗检测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