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产主管部门决定。

水产主管部门或者水产种苗检测机构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本省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因违法行政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