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产种苗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产与经营第十七条已修改水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对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水产种苗生产单位和个人取得许可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方可投产。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