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产种苗管理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省水产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水产种质的省际交流。从国(境)外引进或者向国(境)外输出水产种质资源,应当经省水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水产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