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省水产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水产种质的省际交流。

从国(境)外引进或者向国(境)外输出水产种质资源,应当经省水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水产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