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已修改开采人转让、出租经营性开采权,应当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权属登记。开采人抵押经营性开采权,应当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开采权抵押备案并办理抵押登记。非经营性开采权不得出租、抵押、转让。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