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迁入陵园或者公墓埋葬。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对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或者骨灰存放的,按照《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墓穴占地面积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