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殡葬活动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国家建设用地需占用墓地的,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三十日书面报告县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迁葬墓地的坟主作出补偿。坟主接到有关部门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坟墓迁葬陵园。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