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开采、加工锰矿,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一)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锰矿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

(二)采取破坏性方法开采锰矿资源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请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三)违反矿山安全管理规定的,依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四)扰乱矿区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开采、加工锰矿资源造成环境污染的,依照《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