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在征兵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兵役机关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