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依照治安管理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阻碍征兵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二)用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三)其他扰乱征兵工作秩序行为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