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四章 审定兵员、交接输送与退兵第十九条有效交接新兵工作,采取由县(市、区)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或者部队派人接兵的办法进行。新兵交接、输送的具体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