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章 体格检查与政治审查第十六条有效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外出应征公民外出期间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审查。应征公民暂住地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征集地公安机关的要求,对应征公民暂住期间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审查,并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