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不当,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