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已投入生产、试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