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的防治第四十四条有效加强对畜禽、水产养殖业和屠宰业的污染防治,禁止排放未经处理的养殖或者屠宰废水、废物。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已建的养殖或者屠宰场(厂),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必须进行限期治理。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