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在市区和城镇进行建筑施工和其他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午间十二时至十四时和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因抢修、抢险作业或者生产工艺要求和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报经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且予以公告,接受群众监督。对附近居民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在市区和具备条件的城镇必须按规定使用商品混凝土,禁止使用锤击桩。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