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的防治第三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源的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的一切活动。对饮用水源已产生直接危害的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限期转产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