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实行行政首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可能产生环境问题的政策、规划、计划时,应当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