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存在污染隐患的单位应当采取防范措施。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和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