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存在污染隐患的单位应当采取防范措施。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和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