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有效产生或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保证其拥有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