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或不如实向执法人员提供有关检查资料,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或者有计量违法行为但未取得违法所得的,视其情节,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