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生产、销售定量包装的商品,必须按规定的标注方式在包装上标明商品的净含量。以净重计量收费的商品,不得将异物计入商品量值。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