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科协的经费来源:

(一)各级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事业、基本建设经费和学术交流、科普等专项经费;

(二)科协依法兴办的科技企业、事业所得收入;

(三)团体会员缴纳的会费;

(四)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资助、捐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