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第十八条有效科协的经费来源:(一)各级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事业、基本建设经费和学术交流、科普等专项经费;(二)科协依法兴办的科技企业、事业所得收入;(三)团体会员缴纳的会费;(四)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资助、捐款;(五)其他合法收入。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