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建设第四十九条已修改自治机关依法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措施;提倡优生、优育,减少出生缺陷;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放弃第二孩生育指标的家庭和农村二女户(少数民族三女户)并自愿落实绝育措施的,给予奖励。对夫妻双方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城镇独生女户和农村少数民族三女户夫妇年满60周岁的,给予养老生活补助。自治机关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和服务。地方法规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