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原则,依法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政府工作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