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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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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从事水土保持的方案编制、工程监理、监测和评估的技术服务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对其提供的水土保持方案、监理、监测、设施评估等成果负责,不得伪造数据或者提供虚假报告。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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